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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成立于2000年1月,是本港首间根据《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而成立的认可核证机关。
现行的中继证书"Hongkong Post e-Cert CA 1"自2003年5月15日开始签发香港邮政电子证书及银行证书(「认可证书」),而该中继证书将于2013年5月15日到期。
为可持续签发长达3年有效期的认可证书,香港邮政核证机关会更替中继证书,日程如下:
| 日期 |
事项 |
| 由2009年6月16日起 |
倚据证书人士可要求提供测试用的证书、证书撤销清单及储存库查阅服务。 |
| 2010年2月初 * |
由新的中继证书发出的证书撤销清单可于储存库查阅,作正式运作前测试。 |
| 2010年2月尾 * |
中继证书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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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据证书人士应注意以下有关中继证书更替的注意项目:
- 新的中继证书将会名为"Hongkong
Post e-Cert CA 1 - 10"
- 中继证书更替后,所有认可证书会由新的中继证书所签署
- 由新的中继证书签发的认可证书会有一个新的证书格式
- 现行及新的中继证书将各自产生其证书撤销清单
- 储存库将包含所有由现行及新的中继证书所签署而又已被接纳的认可证书
- e-Cert管理软件升级版将会推出并支援由现行及新的中继证书所签署的电子证书(个人)
倚据证书人士应评估因中继证书更替之影响,并确保其应用程式能支援由现行及新的中继证书所签发的认可证书及证书撤销清单。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建议倚据证书人士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有关测试,并会提供测试所需的协助。
即使中继证书更替后,登记人仍可继续持有及使用现行中继证书所签发的认可证书,直至其使用期届满。
如需任何协助,倚据证书人士可致电香港邮政核证机关热线 2921 6633,或电邮至enquiry@hongkongpost.gov.hk 查询有关由新的中继证书所签发的香港邮政认可证书事宜。
香港邮政核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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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何必须更替中继证书"Hongkong Post e-Cert CA 1"?
"Hongkong Post e-Cert CA 1" 中继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即由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其私匙则用来签署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证书。新的中继证书必须在现行证书有效期届满3年前开始运作,以能继续签发长达3年的证书。
2. 在中继证书更替后,证书的签发及撤销会有什么安排?
当中继证书更替完成后,现行的中继证书"Hongkong Post e-Cert CA 1"会停止签发认可证书;而新的中继证书"Hongkong Post e-Cert CA 1 - 10"会用作签发认可证书。而现行和新的中继证书仍将继续撤销其所签发的认可证书和产生其各自的证书撤销清单,直至中继证书有效期届满为止。
3. 中继证书更替会为电子证书登记人带来什么影响?
登记人仍可继续持有及使用中继证书更替前所签发的认可证书,直至其使用期届满。
中继证书更替后,登记人可能需于其应用程式(如网页浏览器或伺服器)安装新的中继证书以认可其证书。登记人亦需升级其e-Cert管理软件才可使用智能身份证上的电子证书。(详情请参阅第4点)
4. 对使用智能身份证电子证书的登记人带来什么影响?
目前e-Cert管理软件(版本2.1.8 Build 6)只可识辨由现行中继证书"Hongkong Post e-Cert CA 1" 所签发的电子证书。e-Cert管理软件升级版则可同时支援新的中继证书。在中继证书更替之后,电子证书(个人)之登记人需安装或更新e-Cert管理软件,以便继续使用由新的中继证书所签发的智能身份证上的电子证书。然而,如登记人只使用在中继证书更替前签发的电子证书(个人),登记人无需将e-Cert管理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5. 电子证书的申请和撤销程序会否因中继证书更替而有任何改变?
现时电子证书的申请和撤销程序不会因中继证书更替而改变。
6. 我们的应用系统支援香港邮政电子证书,不知可否在中继证书更替之前,要求测试证书和证书撤销清单作系统测试?
应用系统供应商可致电香港邮政核证机关热线 2921 6633,或电邮至enquiry@hongkongpost.gov.hk 查询要求提供测试用的证书、证书撤销清单及储存库查阅服务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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