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智能身份证电子证书(个人))

登记人,授权用户或授权代表可於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透过传真、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身前往邮局撤销其电子证书
/ 银行证书。
香港邮政核证机关可於下列情况下随时撤销证书:
- 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登记人的私人密码匙已外泄;
- 认定某一证书没有根据核证作业准则妥为发出;
- 认定登记人未能履行核证作业准则载明之任何重大责任;
- 根据任何其他协议、规例或适用此证书之法律要求行事。
撤销电子证书
/ 银行证书程序
撤销要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 银行证书(个人)- 该证书的登记人;
- 电子证书(机构)/ 银行证书(机构)- 其机构获授权代表或作为证书授权用户在证书上列出其姓名之人士;
- 电子证书(保密)- 其机构获授权代表或作为证书授权单位在证书上列出其名称之单位;
- 电子证书(伺服器)- 其机构获授权代表。
及使用下列方法:
- 透过传真
2775 9130 提交填妥的「申请撤销证书表格」并邮寄该表的正本至香港东九龙邮政局信箱68777号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或
- 邮寄填妥的「申请撤销证书表格」至香港东九龙邮政局信箱68777号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或
- 向 enquiry@hongkongpost.gov.hk 发送一份经数码签署的电子邮件;或
- 亲自前往邮政局填妥并签署一份「申请撤销证书表格」。(注:各邮政局均备有「申请撤销证书表格」以供取阅。)
- 网上申请撤销证书:-
注:
- 「申请撤销证书表格」
以 Adobe PDF 方式记录。可按此处下载 Acrobat 阅读器。
- 在「申请撤销证书表格」上的签名和机构印监必须与原本的证书申请表上的签名和印监相同。
- 银行证书的登记人亦可透过证书中指明的银行撤销其银行证书。
香港邮政接到撤销要求後会暂时吊销证书。经登记人最後确认撤销证书後,该证书即会撤销且永久失效。香港邮政会以合理的方式,尽量在收到撤销证书申请一星期内,透过电子邮件或以邮寄方式向有关登记人发出撤销证书通知书。
办理撤销证书申请的营业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
| 星期六 |
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
|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
暂停服务 |
如悬挂八号或以上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风雨警告信号,将立即暂停处理撤销证书要求。如在该日早上六时或以前信号除下,处理撤销证书要求会于上述办公时间恢复;如信号在早上六时至十时之间或十时正除下,处理撤销证书要求将于该日(周六、周日或公众假期除外)下午二时恢复。如信号在上午十时后除下,处理撤销证书要求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周六、周日或公众假期除外)恢复。
服务保证和证书撤销清单更新
- 香港邮政核政机关将作出合理努力,查看在
(1) 香港邮政核政机关自登记人处收到撤销申请或 (2) 在无此申请之情况下,香港邮政核政机关决定暂停或撤销证书,两个工作日内,暂停或撤销证书及将撤销清单予以公布。
- 然而,证书撤销清单并不会於各证书撤销後随即在公众目录中公布。祗有在下一份证书撤销清单更新时一并公布,证书撤销清单介时才会显示该证书已撤销的状态。证书撤销清单每日公布一次,并存档七年。 请按此获取公开储存库内的证书撤销清单。
特此澄清,所有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日及发出热带风暴及暴雨警报信号的工作日均不计工作日。
关於撤销电子证书的准则,请参阅我们的电子证书核证作业准则。
关於撤销银行证书的准则,请参阅我们的银行证书核证作业准则。
|